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0-1-18 类型:服务指南

1、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并给予第六年到第八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补助。 2、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实际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即前二年全额拨付,后三年减半拨付;5000万以上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前三年全部拨付,后二年减半拨付。 3、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符合省、市产业扶持目录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省、市工业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一年扶持,特殊项目可以享受2年贴息扶持。 4、来偃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偃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对进驻偃师市工业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水、电、气、路、通讯、场地“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30年)。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7、来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在35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让金。 8、对来偃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投资较大的项目,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由市受理部门代办有关手续。 9、对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过程中,实行市领导联系制度,由分包领导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10、对企业实行“20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20日,除重大违法案件和安全生产外,全市各部门均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确保企业安静生产。 11、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在15%以上的来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来偃投资企业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12、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凡来偃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工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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