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庙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09-11-12 类型:服务指南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激发广大干群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鼓励机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或其他组织引荐客商投资,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由镇督查办、经济办、财政所共同考核,在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注入资金的多少确定奖金额,由镇政府一次性奖励首位引荐者,奖金包含招商成本。
    1、对新增固定资产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比例进行奖励。
    2、凡引进本镇以外资金,利用现有设施、设备进行租赁生产的,按客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3‰奖励引荐者。
    3、对于一次性收购现有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的,按客商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引荐者。
    4、引进投资农业开发类的项目,按实际利用资金额的2‰奖励引荐者。
    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客商直接投资的主要负责人,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奖励。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实施主要领导负责制,促进各部门、各村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并下达各部门、各村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别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五、各部门、各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招商。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客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凡客商在本镇投资兴办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办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理制。对前来投资的客商,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从立项、施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印鉴刻制、银行开户、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2、凡在本镇投资兴业的客商,政府负责协调厂区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不同地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占用土地的,享受不同优惠政策。
 (三)、凡到我镇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新建企业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镇留成部分返还企业50%,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2、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享受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镇留成部分),之后3年企业所得税镇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鼓励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七、优化周边环境,为我镇的经济发展搞好服务。
   1、对外来投资的规模企业、重点项目和规模农业项目,镇政府负责建设区域内一切事务协调。
   2、凡外来投资的客商,项目的审批及相关手续,镇政府提供无偿服务或全程代办服务。
   3、凡来我镇兴办的客商投资企业的工程施工可以在镇内招标,也可以在镇外招标,对破坏投资环境,非法干扰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从严从快处理。
   4、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给予特殊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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