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09-11-12 类型:服务指南

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一、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或当年国内外500强企业的投资,优先提供用地指标,保证供地。项目建设期间免缴本市行政规费。自项目建成企业获利年度起,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下列不同扶持:
      1、引进项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在投产见效后,新形成的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扶持该企业一年。
      2、引进项目或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或专利进行合资、合作生产,且投资额在800万美元(域外境内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新形成的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该企业一年。
      3、引进投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域外境内资金1.5亿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新形成的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扶持该企业,第二年扶持50%。
      4、引进大型或国家及省市级项目,且投资额巨大,在项目建成投产产生效益后,新形成的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1、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本市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引荐者给予下列奖励:
     (1)对引荐投资我市一般性项目、支柱产业的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和形象进度给予引荐者1‰的奖励。
     (2)对引荐投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或当年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和形象进度给予引荐者2‰的奖励。
     (3)对引荐投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和形象进度,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引荐者的奖励,自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后,由引荐人向受益单位提供奖励申请,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条款摘自荥发[2009]6号文件,《中共荥阳市委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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